全校各单位:
《江苏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已经12月25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大学
2019年1月7日
江苏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管理,拓宽学校资金筹措渠道,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民发〔2012〕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欢迎海内外热心于教育事业的个人或团体为江苏大学教育事业捐赠,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筹措办学资源。所有捐赠必须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提高捐赠款物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公益原则。
(三)尊重捐赠方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
第四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类别:
(一)接受社会捐赠主要包括货币类(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和实物类(房地产、建材、图书资料、设备器具、车辆、苗木、工艺品、软件等)。
(二)根据捐赠方意愿,捐赠款分为限定性捐赠(捐赠方指定用途的资金)和非限定性捐赠。
(三)基金类捐款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非留本基金(可动用基金本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江苏大学发展与对合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发展办)和江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校基金会)全面组织、协调和推进学校募集社会捐赠工作,两者合署办公。
第六条 发展办作为学校的行政部门,负责全校募集社会捐赠工作的领导、统筹和组织,捐赠项目的运作落实,校内资源的协调整合,募集社会捐赠的归口管理。
(一)广泛联系海内外各界人士和校友,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沟通联系工作,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捐赠档案。
(二)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全校的募集捐赠工作。
(三)策划并组织实施捐赠项目,对捐赠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
(四)对捐赠项目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捐赠协议中各方权责的落实,并及时向捐赠方反馈有关情况。
(五)指导、组织和协调校内各单位开展募集捐赠工作,提供相关的法规、政策以及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六)提出对学校募集社会捐赠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建议方案。
第七条 校基金会是经江苏省教育厅同意,并经江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属慈善组织。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基金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按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广泛联系社会各界,动员和引导校内外各方力量,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募集社会捐赠,负责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主要职责是:
(一)受江苏大学委托,代表江苏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和实物。
(二)根据江苏大学事业发展需要,制定接受捐赠、资金运作与管理的规章制度,按相关程序审定后施行。
(三)代表江苏大学签署捐赠协议,审核、办理学校及校内各单位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
(四)负责捐赠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对捐赠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组织实施基金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及理事会审批工作。
(六)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应充分重视接受社会捐赠工作,明确分管领导,积极开展筹资和受捐赠工作。
第三章 募集捐赠工作程序
第九条 校级捐赠项目由发展办牵头,组织学校有关部门、学院或个人与捐赠方进行洽谈。双方达成初步共识后,发展办拟定协议草案,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学院和各单位的捐赠项目在策划和洽谈过程中,应将有关捐赠意向信息及时向发展办登记备案,对于重大捐赠项目最终应由学校出面进行洽谈。
第十一条 学校及各学院、各单位所筹捐赠款项均须纳入“江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账户,由校基金会统一向捐赠方提供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免税政策的捐赠收据。
第十二条 所有捐赠项目均须签订捐赠协议,各学院、各单位在争取和办理捐赠过程中,应向发展办报备,相关手续齐全后,由校基金会代表学校签署捐赠协议。
第十三条 实物捐赠应到发展办办理资产登记入账手续,实物捐赠的入账价值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所有社会捐赠(资金或实物)均须填写《江苏大学社会捐赠入帐登记表》。
第十五条 使用获捐款物的单位应指定项目负责人和联系人,与捐赠方保持联系,加强对获捐款物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认真履行捐赠协议中学校承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确保协议的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所有捐赠项目均须指定专人负责,跟踪项目进展,直至项目终止结项。
第四章 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获捐款物主要用于学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校园文化的建设以及办学条件的改善和提高,促进学校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八条 除捐赠方有特殊要求外, 所有获捐款项均应按学校规定进入校基金会账户,校基金会根据资金用途设立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各项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按照有关捐赠协议和基金的章程或管理办法,本着“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使用,使捐赠资金发挥最大效能。
第二十条 捐赠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颁奖及捐赠款的拨付,由相关单位会同发展办按照捐赠协议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的受益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并报发展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后,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捐赠款物,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应征得捐赠方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 捐赠款的入账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外汇和银行资金管理以及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校基金会秘书处于每年年初向校长办公会议提交上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按照《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令第31号)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二十四条 捐赠资金使用单位不得私设账户,不得建立小金库,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捐赠款。
第二十五条 捐赠项目因故终止,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六条 捐赠项目结束或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原则上应由该基金管理委员会与捐赠方协商提出处置意见,并报校基金会秘书处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鸣谢及奖励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向对江苏大学捐赠款物的单位、团体或个人颁发捐赠证书,将捐赠者或捐赠单位、捐赠团体列入名册存档,对重要捐赠将以适当方式对捐赠方鸣谢。
第二十八条 为学校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优先利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享有优先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二十九条 对于部分捐赠项目,如建筑物、基础设施、奖助学金、基金等,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学校和捐赠方双方协商,可按如下原则给予冠名:
(一)捐赠项目冠名必须符合大学校园文化的氛围与特点,不得有损学校的声誉。
(二)所有捐赠项目冠名均须报校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同意。
(三)接受捐赠的建筑物冠名的式样、材质、位置等均须由发展办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根据学校统一要求制作、安放。
第三十条 对在学校募集社会捐赠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校内外单位、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
第三十一条 涉及捐赠的荣誉证书由发展办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发展与对外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