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编辑: 时间:2019-06-20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江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英文译名:Jiang Su University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JSUEDF。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致力于加强江苏大学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募集办学资金,奖励、资助江苏大学师生,推动江苏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来源于社会各界的捐赠,均为合法捐赠财产。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镇江市学府路301号。邮编:212013。电话:0511-8879133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二)奖励为学校建设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三)资助江苏大学的建设与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不超过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教育事业,拥护本基金会宗旨的优秀公民; (二)愿意承担本基金会规定的义务; (三)在本基金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或为本基金会募集资金、运作资金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江苏省教育厅、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报民政厅审批;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江苏省民政厅备案; 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权;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管理和监督权; (四)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义务: (一)履行章程的义务; (二)执行决议的义务; (三)承办基金会交办的事务; (四)维护本基金会声誉的义务;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开展重大慈善项目; (五)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发起单位或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本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本基金会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本基金会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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